《重庆作家在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作品奖励暂行办法》经过两年的试行,激励了我市的文学创作,扩大了重庆文学的影响,促进了重庆文学事业的发展。为了使本办法更加完善和合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文学的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予公布正式施行。
重庆市作家协会
2012年2月2日
重庆作家在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作品奖励办法
为调动我市广大作家的创作积极性,鼓励创作更多的优秀文学作品,扩大重庆文学在全国的影响,促进重庆文学事业的发展繁荣,结合重庆文学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居住关系或工作关系在渝的重庆作家,均属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重庆作家在下列20种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增刊、专刊等不在奖励范围)公开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属于此办法的奖励范围。
1、全国重点文学期刊:《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文学版)、《民族文学》、《解放军文艺》、《诗刊》、《散文》、《儿童文学》、《小朋友》、《文学评论》、《世界文学》;
2、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副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
3、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篇小说选刊》、《长篇小说选刊》、《新华文摘》。
三、奖励方式
1、在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第二条第2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的非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的奖励。
2、在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第二条第2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发表的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2倍的奖励。
3、在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发表的非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2倍的奖励。前述作品如原发于《红岩》杂志,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3倍的奖励。
4、在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所列全国重点文学选刊发表的头条文学作品,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3倍的奖励。前述作品如原发于《红岩》杂志,予以该作品稿酬相同金额4倍的奖励。
5、获得本办法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年度文学奖的作品,给予相同奖金金额2倍的奖励。
四、稿酬和获奖金额认定
重庆作家在本办法所列全国重点文学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所获得的稿酬金额,均以刊发该作品的文学报刊编辑部所发正式稿费领取通知单原件为认定依据。重庆作家所获报刊年度文学奖,均以本办法所列文学报刊编辑部正式颁发的作品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书面证明及获奖作品为认定依据。以其它方式替代或证明稿酬或获奖金额均无效。
五、奖金领取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作品,请作者及时持稿费领取通知单、身份证或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书面证明、获奖作品,到市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奖金。如作者因特殊情况需请人代领,代领人需持原作者亲笔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稿费领取通知单或获奖证书原件、获奖金额书面证明、获奖作品及代领人身份证。
本办法由重庆市作家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2751号